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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6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之受益人,以居住台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或其他經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認定之地區為限。但派駐國外人員親屬,不在此限。其受 益人順序如左: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未成年子女領受互助補助,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具領之。但情形特殊無法定 代理人可具領者,得報由住福會審查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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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