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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第7條

互助人本人喪葬互助無前條所定之受益人時,其受益人改依左列順序辦理 : 一、互助人參加福利互助時指定之受益人。 二、互助人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之受益人。 三、互助人原服務機關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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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