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權限劃分辦法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權限劃分辦法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處理蒙古盟旗相關事務上的權限劃分,以明確職責並有效推動相關業務的辦理。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6-23・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蒙藏委員會除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外,前清
理藩部則例所載關於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
事項,歷經照例辦理者,亦均係蒙藏委員會對於盟旗直接主管之範圍;嗣
後遇有此種案件,應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核辦。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依照該會暫行組織大綱規定辦理之事項,除應
函中央主管部會者外,得由該會逕呈行政院核辦。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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