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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0條

國發會及科技部應就中程資源分配情形,參酌中程國家發展計畫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之重點需求,分別訂定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編報指導原則。 前項編報指導原則,應納入前條各類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內,並得視各類計畫以往年度之執行成效及未來年度之政策需要等情形,每年檢討修正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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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