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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第25條

有關政府公共建設、科技發展及社會發展個案計畫之擬編,應加強財務規劃,對於具自償性者,須列明自償比率;並對所需經費及其成本效益詳加評估。其中屬重要公共工程建設應先徵詢民間投資意願,並製作替代方案,俾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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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