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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指下列各款: 一、依法律、條約、協定、命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但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不在此限。 二、各機關歲入以外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 三、未納入集中支付作業之經費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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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