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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5條

各機關因支用代號或特種基金代號變動者,應先函洽國庫主管機關變更國庫機關專戶之機關代號。 各機關銷戶、更名與機關代號變動者,應持相關證明文件,逕洽原開戶國庫經辦行辦理,並填具備查表函送國庫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備查表格式,由國庫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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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