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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各機關專戶管理辦法 第7條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款項,除經費款外,得由各該機關逕洽國庫經辦行計息。 前項利息收入,除下列各款外,應悉數解繳國庫存款戶: 一、法律另有規定利息之歸屬者。 二、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者。 三、依法由機關統籌運用或歸屬原款項所有權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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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