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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規範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為鼓勵所屬員工參與學習及進修,辦理在職訓練、進修及學歷教育等措施,以提升員工專業知能及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8-10-16・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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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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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學習制度,得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為之。 依前項所定方式辦理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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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本辦法申請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審查: 一、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審查。 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各該主管之機關提出申請;其主管之機關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將符合前條規定之初審合格名單及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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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部就下列評審項目,衡酌申請獎勵對象之規模及特性進行審查,擇優獎勵: 一、訂有員工學習制度規定。 二、每年給予員工帶薪、經費補助、公假或其他方式學習之情形。 三、每年編列員工學習經費額度。 四、每年員工學習之人數占總人數比率。 五、其他與推動員工學習制度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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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前條審查作業,得由本部自行或委由其他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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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辦法所定獎勵方式,為公開發給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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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依本辦法受獎勵者,其申請之文件及各項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違法者,得由本部撤銷其獎勵,並追回其獎牌、獎狀或其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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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及證明文件之範圍,由本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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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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