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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推動建立員工學習制度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中央政府各級機關(構)及其主管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設立、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及私立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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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