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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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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第4條
受中央銀行委託代理國庫之機構,收受國庫存款,除依規定應計付利息者 ,及保留備付金外,其餘應轉存中央銀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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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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