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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2條

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 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 一、行政院。 二、立法院。 三、司法院。 四、考試院。 五、監察院。 一級機關所屬之各級機關,依其層級,稱為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四級機關。 本法於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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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