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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8條

各機關應定期評鑑所屬人力之工作狀況,並依相關法令對於不適任人力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管理措施。 機關新增業務時,應先就所掌理業務實際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現有人力之配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 一、機關或內部單位裁撤或簡併。 二、業務及功能萎縮。 三、現有業務由民間或地方辦理較有效率或便利。 四、完成國家重大建設、專案業務或計畫等階段性任務。 五、實施組織及員額評鑑所為裁減或調整移撥員額之決議。 六、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或推動業務資訊化、委任、委託、外包及運用社會資源節餘之人力。 七、其他因政策或業務需要須為裁減或調整移撥之情事。 一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二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二級機關每兩年應評鑑所屬三級機關員額總數之合理性。員額合理性之檢討,應特別著重機關策略和業務狀況配合程度。評鑑結果可要求員額應予裁減或移撥其他機關,移撥員額時,現職人員不得拒絕,但得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 前項員額評鑑,應本獨立專業原則,由一級機關或二級機關指派高級職員及遴聘學者專家,以任務編組方式為之。 移撥人員,應由受撥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實施專長轉換訓練。 裁減人員,必要時得由有關主管機關提供轉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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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法適用於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前項所稱一級機關如下:一、行政院。二、立法…第3條本法所稱員額,分為下列五類:一、第一類:機關為執行業務所置政務人員,定有職稱、官等職等之文職…第4條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第5條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第6條機關組織除以法律定其職稱、官等、職等及員額者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六條規定,就其職責程度、…第7條機關業務移撥其他機關或地方政府,現職人員應隨同業務移撥或依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機關改制為…第9條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或單位,掌理各機關員額管理之規劃、調整、監督及員額評鑑等事項;其員額管理…第10條為增進人力精簡之效果,行政院得不定期採取具有時限性之人員優惠離職措施,並應以自願申請方式進行…第11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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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