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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5條

司法院以外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員額配置,依以下方式辦理: 一、各一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行政院在前條第二項所定各類人員員額最高限內,徵詢一級機關後定之。 二、各二級機關及所屬各級機關配置員額之總數,由該管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三、各三級以下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管二級機關擬訂,報請一級機關就前款分配之總數定之。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配置之員額數,由該院就前條第二項第三類員額最高限內定之。 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年度中機關改隸、整併或調整之員額,應報請該管一級機關核定之。 第二條第四項準用機關各年度員額數及人力類型,應會商行政院後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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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