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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學校、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特種基金之設立、保管、運用、預(決)算、考核、合併及裁撤,依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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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