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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2條

本準則所稱特種基金,依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分為營業基金、債務基金、信託基金、作業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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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