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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4條

營業基金應依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佳盈餘為目標。 作業基金應本財務自給自足原則,提升業務績效,以達成最佳效益為目標。 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及資本計畫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立目的。 信託基金管理機關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及責任,為基金謀取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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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