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 第17條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第17條

第 四 章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
各機關所管特種基金,如因性質相同或業務單純,主管機關應檢討合併,並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合併事宜;必要時,行政院得逕行要求主管機關辦理合併事宜。但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辦理合併者,無須報請行政院核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條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

「特種基金之合併及裁撤」的其他條文

第18條各特種基金因情勢變更,或執行績效不彰,或基金設置之目的業已完成,或設立之期限屆滿時,主管機關…第19條特種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歸屬中央政府。但信託基金裁撤後,其餘存權益應依所定條件辦理。第20條特種基金因業務調整主管機關有變更者,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檢討基金合併或…
← 第16條看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