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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0條

配給實物,應由中央或地方物資生產管理機構按月負責供應,並分別規定其品質標準或規格。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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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