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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8條

配給實物暫以左列品種為限。 一、米(糙米)。 二、煤油。 三、油(花生油)。 四、鹽(再製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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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