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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6條

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同本人及其親屬身份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辦人事人員逐一核對無訛後,依序分別加蓋印章,一份本機關存查,一份轉送主辦配給單位核辦。 二、居住逐戶分送地區員工應加填員工住址登記卡(卡式附後)一份隨同 前款調查卡送主辦配給單位彙辦,其請領實物人數應與調查卡同。 三、員工因增減受配人數變更住址申請辦理異動者,均應按照以上一、二兩款規定辦理。 四、員工依照規定申報升口(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於每年請領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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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