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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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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9條
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 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給票背面填明員工調查卡原編字號,並加蓋本單位實物配給章。 二、前配款給票,務於實物開始配送之日前,分發員工憑收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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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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