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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17條

戊 報領手續
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身份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或重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處並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實之責。 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其親屬受領實物配給總檢查,其辦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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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戊 報領手續」的其他條文

第16條員工申請配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新到職員工,應填具員工及其親屬調查卡(卡式附後)二份,連…第18條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第19條受配單位每月憑主辦配給單位通知,備據洽領配給票,並辦理左列手續:一、依所領配給票號碼順序在配…第20條配給票限當月有效,如有遺失,應於當月依照規定報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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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