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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條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之配給,依本辦法實施,其有未規定事項,仍依現行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其年齡之計算,一律採曆年制按虛歲計算(以出生之年為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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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