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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3條

乙 配給範圍
中央總預算列有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受配單位)依編制員額任用之文職職(教)員及技警公役(以下簡稱員工)均享有生活必需品配給(以下簡稱實物配給)並得依規定請領其親屬實物配給。 前項實物配給為無償配給,每月配給定量實物一次,但受配員工或其親屬均不得重領兼領。 經政府核准成立而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構,經行政院核准得委託主辦配給單位代辦其員工實物配給,但實物價款及配送損運等費,應由委託之受配單位負擔。 額外員工不予配給或代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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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十…第5條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臺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之左列親屬,得依規定申請實物配給。一、配偶。二、六十…第6條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第7條員工報領親屬實物配給之時限,比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扣補時亦同,但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依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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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