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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23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守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置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並依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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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