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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第4條

員工實物配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月十五日以前到職者,配發當月實物,十六日以後到職者不發,十五日以前離職者追繳已領月實物,十六日以後離職者免繳。 二、因故不及報領實物者,准自到職月份起補發,以不超過兩個月為限。 前項實物補發或追繳,依扣補月份之實物單價折算代金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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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