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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第4條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4條
主(會)計或有關單位對於
第二條
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是否有前條之情形,均應派員監辦: 一、廠商提出異議而機關未接受其異議者。 二、廠商申請調解、提付仲裁或提起訴訟尚未解決者。 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承辦採購單位通知主(會)計或有關單位監辦時,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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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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