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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第5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得不通知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派員監辦。其通知者,主(會)計及有關單位得不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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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