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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科學研究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03・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強化我國學術競爭力,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特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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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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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智慧財產權及成果所得收入歸屬本院部分。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之勞務收入。 三、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四、本院育成中心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本基金孳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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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 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 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 六、設立講座所需支出。 七、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 八、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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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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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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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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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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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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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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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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