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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科學研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需支出。 二、外界補助、委託及合作計畫所需支出。 三、延攬及留住傑出人才所需支出。 四、本院育成中心所需支出。 五、提供傑出且具發展潛力之人才培育、進修及研究所需支出。 六、設立講座所需支出。 七、對本院技術移轉授權公司之投資支出。 八、受贈收入指定用途支出。 九、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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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