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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2條

中央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 本院院長、副院長、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 聘任評議員由院士選舉,經本院呈請總統聘任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評議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每屆評議員互選產生,報請院長聘任之。 本院學術諮詢總會執行秘書、秘書長均應於評議會會議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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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