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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 第4條

評議會之議案得由評議員二人以上連署提出。會議期間評議員臨時提出議案,須經五人以上連署。 議案須於每次開會一個月前寄交執行長,編入議程,由執行長於二週前分寄各評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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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