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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11條

能源用戶應提供場所,並依「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規 定,裝妥必要之結線、表箱後,報請電能供應事業裝置電表。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申報表由電能供應事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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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