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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12條

空調電表由電能供應事業設置、維護,不收租費,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 應善意保護,並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空調電表設備如有遺失或損壞,由能源用戶負責賠償或修理。 二、空調電表計量如有不正當之更改,依電業法之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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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