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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使用電能及費率計收準則 第10條

能源用戶之實際空調用電量超過規定之空調用電標準者,依左列公式加計 其空調電費: 加計之空調電費=總表每月電費× (實際空調用電/總表計算用電量) × (空調用電電費費率倍數-1) 前項加計空調電費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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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