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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 訂定)

一句話看懂
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規範中央空氣調節系統用電之電表及線路裝置之設置、檢查、維護等相關事項,以確保用電安全與合理計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07-17・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能源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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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之裝置方式,依本規則辦理;採用線纜種類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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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能源用戶:指在綜合電業設戶單位內裝置空調系統,其冷凍主機用電容量(以名牌標示為準,名牌標示如有不實或不符者,由供電之電業認定之)合計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數額者。 二、空調系統:指建築物之一個或數個場所設置冷凍裝置,而以水管、冷媒管或風管連繫建築物各處所設置之空氣分配裝置,以行冷暖房,換氣或除濕之系統。 三、空調系統器具:指空調系統之冷凍主機、冷卻水泵、冷卻水塔、冷凍水泵、冰水泵、空調箱、外氣送風機及暖氣電熱器等空調機具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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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空調電表組應裝置於空調系統回路電源側,並應包括有關空調系統器具;如冷凍主機分散數處,得分開設置分表,但其個別計量應予合計為一數處理。 前項空調電表組及分表應置於便利抄表及封印之處,並應配裝封印鎖;表箱應經防鏽處理,正面應標示「空調電表」字樣。 高壓空調分表裝置單線圖範例,如附圖一;低壓空調分表裝置單線圖範例,如附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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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空調系統用電量應依空調電表計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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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能源用戶應提供場所,裝妥必要之結線、表箱後,向綜合電業申報裝置電表。 前項申報書由綜合電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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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空調電表由綜合電業設置、維護,能源用戶對於空調電表應善意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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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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