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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氣調節系統電表及線路裝置規則(91.07.17 訂定) 第2條

使用中央空氣調節系統(以下簡稱空調系統)之能源用戶,其空調電表、分表及線路之裝置方式,依本規則辦理;採用線纜種類及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屋內線路裝置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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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