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第30條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0條

各部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設六司至八司為原則。 二、各司設四科至八科為原則。 前項司之總數以一百十二個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