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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二級機關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署、局。 署、局之組織規模建制標準如下: 一、業務單位以四組至六組為原則。 二、各組以三科至六科為原則。 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為處理第一項業務需要得設附屬之機關,其組織規模建制標準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及第三項署、局之總數除地方分支機關外,以七十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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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