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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 第4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4條
初試錄取人員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十條之一
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其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前項結果,各校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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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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