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 第5條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第5條

各校身家調查程序得以下列方式辦理。但曾經各校實施身家調查合格之現職人員,得免實施: 一、各校填製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表,送請戶籍地警察局查註,或請警勤區員警實地調查;必要時得函請畢業學校代查在校操行資料。 二、錄取人員為後備軍人,得函請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為現役軍人,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函請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查詢軍中安全調查資料。 三、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複查刑案及素行資料。 四、請內政部警政署或其他相關機關複查忠誠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