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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 第1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11條
委員會議之表決由主席就左列方式擇一行之,但出席委員有異議時,應徵 求出席委員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一、舉手表決。 二、起立表決。 三、投票表決。 四、無異議時宣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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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及全體委員組成。
第3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
第4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第5條
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6條
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如左:一、本會巡迴監察員召集人、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組組長及各室主任。二、其…
第7條
委員會議議程依左列次序進行之:一、報告事項。二、討論事項。三、臨時動議。
第8條
委員會議各項議案應作成議題,編入議程。具有時間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程者,得編列臨時議程。緊急…
第9條
應提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除有關選舉、罷免之重大事項外,如因時間急迫,不及提會討論時,主任委員…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進行,依議程所定之順序,必要時主席得徵詢會議之同意後變更之。
第12條
委員會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議案表決人數之計算,…
第13條
委員會議進行中,出席委員對在場人數提出疑問,經清點不足開會額數時,議案不得提付表決,但清點前…
第14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
第1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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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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