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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80.05.07訂定) 第3條

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以每週舉行一次為原則, 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得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 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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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