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第1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11條

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