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 第7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會議之決議,應以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各委員對重大爭議案件之決議,得提出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併同會議決議一併公布。 本會委員會議,得邀請學者、專家及與主要議題有關之其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諮詢、陳述事實或報告。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辦理…第3條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第4條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第5條本會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第6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委員會議決議: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第8條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9條本會為辦理選舉業務,得於直轄市及縣(市)設選舉委員會;其組織以命令定之。第10條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11條本法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第12條本法施行前已派充之本會委員及巡迴監察員,於本法施行後依第三條規定委員任命之日視為任期屆滿。第13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第6條看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