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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科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簿籍。 六、財務報告。 七、會計事務之處理。 八、內部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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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