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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6條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種會計憑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除有關債權、債務未了者外,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二、各種會計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應自年度決算報本行備查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報本行同意後,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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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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