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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財團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行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並將調整更正後之財務報告,報本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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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中央銀行(以下稱本行)主管財團法人(以下稱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第3條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報本行備查。前…第4條財團法人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記帳本位幣為新臺幣,並以元為單位。第6條各種會計憑證、帳簿、重要備查簿及財務報告等之保管及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各種會計憑證,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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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