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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8條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格式應依法令、習慣或業務需要自行設計。 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由開具人簽名或蓋章: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內部憑證由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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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